信宜一餐饮店只卖了24元的肉肠却被罚了3000元!


     

  惩罚根据: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。

  违法现实:当事人出产运营未标签的预包拆食物,形成了出产运营无标签的预包拆食物的违法行为。

  惩罚内容: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,并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惩罚!1。违法所得6359元;2。罚款2000元;以上罚没总额8359元,上缴国库。

  当事人运营的“肉肠”(加工日期:2025年9月28日)的菌落总数项目不合适DBS44/006-2024《餐饮办事非预包拆即食食物微生物限量》要求,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,形成了运营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的违法行为。

  惩罚内容: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,违法所得24元,罚没共3024元,上缴国库。